離婚不只是關係結束,也是另一個人生階段的開始。如果沒趁著離婚時,徹底將過去給結束,恐怕會讓自己更辛苦。離婚的時候稍微累一點,也是為了讓自己能更快告別過去、生活回歸正軌。
除非是擁有法律背景之人、有過離婚經驗之人,否則大多數民眾對離婚注意事項都不太了解,直到離婚後發現好像有哪裡怪怪的才來諮詢律師,最終後悔莫及,只能花更多時間、金錢、精力來辛苦跑法院、打官司。
一起來看看離婚時到底該注意什麼、有哪些事盡量寫在離婚協議書裡,如果沒有寫到或做錯決定,會面臨到什麼問題又難以挽救呢?
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想清楚,放棄就無法反悔!
除非雙方很快就達成共識,否則財產問題處理起來都要花超多時間。有些人因早對配偶恨之入骨,覺得分配財產很麻煩又浪費時間,就想說放棄分配財產,拿這些錢來換取盡快自由。
這樣的想法雖然不錯,但放棄權利並非兒戲,加上財產一直喬不攏其實也可以先離婚後再慢慢打官司來爭取(不想在法院見到對方可委託律師出庭),最好不要意氣用事說放棄就放棄。
更理想的離婚財產分配方式
法律上的財產分配相關規定只是給離婚民眾一個參考方向,並沒有說非遵守不可。許多和平分手的夫妻,通常都是其中一方約好給對方一定的金額,給了之後就當作財產分配、贍養費,剩下的部分就不再追究。這麼一來,不但不會花太多時間卡在分配財產,還能在離婚後拿到一筆錢。由於給這筆錢是自願的,所以沒有比較有錢的一方就該付錢的道理,經濟能力相對較弱的一方願意給錢也是沒問題的。
當然,樣的狀況可遇不可求。畢竟要讓對方自知理虧還平白無故拿錢給自己,必須在不帶負面情緒離婚的狀況下才能達成。這時候,您可以委託專業人士出面與對方談判,這麼一來就不會因對彼此的仇恨而難以協商下去,對方還可能聽從專業人士的意見,願意在離婚財產方面讓步。
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共識可提起訴訟
雖然根據民法規定,離婚財產的計算方式是各自婚後財產扣掉各自婚後負債,如果有餘額(是負的就不用理會),雙方財產相加除以二,多退少補。但由於修法後出現一條但書,便是平均分配不公平,可以提起訴訟讓法院來調整或免除分配的額度。
何謂平均分配不公呢?簡單來說,要是其中一方結婚後都不幫忙做家事,甚至還搞外遇、加暴,那對於努力付出的另一方來說,離婚後的權利還是一樣的,那自然是相當不公平,可以打官司要求法院來審酌。當然這個例子比較極端,更常見的是雙方都有付出,且都認為自己付出得比較多,像這類狀況,就更應該讓法官這個「相對公正的第三人」來介入並協助。
監護權先給對方,之後再搶就好?別把孩子權利當兒戲!
有些心態不成熟的父母,會在無意識中將孩子當成自己的所有物,甚至在離婚後拿來作為傷害對方的工具。甚至有些人根本沒心養孩子,只是覺得離婚後沒爭道小孩就是「輸了」,為了讓對方痛苦,一定要搶到孩子監護權。等如願「得到孩子」後,才發現獨自養孩子不簡單,開始整天嫌棄對方不負責任、扶養費給太少。
單方監護權決定好後很難再改變
無論是離婚協議書,還是法院判決監護權,只要是單獨監護,想更換監護人必須雙方達成共識,否則要更換非常困難。
法官決定的監護人難以再次透過訴訟更換的原因其實很容易猜到,畢竟監護人是法院多方考量才選出來的,除非有重大原因,否則再次提起訴訟的結果也是一樣的,若想要提出監護權訴訟,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
至於雙方約定為什麼也難以提起訴訟要求改定呢?首先,合約並非兒戲,當初協議時就已經約好,後來反悔想要更換,只會讓人覺得是來亂的;再來,孩子不是物品,更換監護人等同於要跟著變換住處、生活環境,讓未成年人必須重新適應新生活,只會給成長過程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在沒有合理事由(家暴、虐待)的狀況下,幾乎不可能改變監護人。
別以為對方會給扶養費就不需要有獨自養孩子的能力
父母養孩子至成年不僅是天經地義,也是民法特別規定的事項。雖然離婚後孩子無法繼續與雙親共同生活,但沒和孩子住一起的那方依然要每個月支付扶養費來供孩子生活直至成年。
但即便如此,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有時還是會出現變數。如果每次遇到問題的處理方式都是向對方要錢,那只能證明這監護人不可靠,連孩子的問題都要對方願意給錢才執行,萬一沒辦法立即拿到錢,那豈不是只能犧牲孩子利益了?
所以絕對不要以為得到監護權後只要開心和孩子住在一起就好,其餘麻煩事都推給對方,大部分的狀況都還是要獨自承擔的。
小孩的扶養費可以放棄嗎?放棄後能反悔嗎?可以!
受扶養的權利是屬於孩子的,監護人無法替孩子拋棄,孩子也無法自己拋棄。但由於扶養費是大人之間在收受,所以父母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扶養費的額度,甚至是可以說好一毛都不用給。雖然這決定聽起來不太明智,但有些人本身不缺錢,加上離婚後只想自己過好生活,不想再與前任有所牽連,就會乾脆連扶養費都不要了,藉此來換取徹底自由。
但有時候人算不如天算,現階段不缺錢不代表以後不會遇到財務危機。若將來監護人突然無法獨自負擔孩子的生活支出了,依然可以用「孩子的名義」提起訴訟來索取扶養費。
看到這邊您也許會覺得很奇怪,畢竟前面提到的放棄財產分配、放棄監護權,都無法反悔,為什麼放棄孩子的扶養費卻可以被推翻呢?這是因為,扶養費攸關孩子權益,若因為監護人沒錢了,連帶孩子都必須跟著餓肚子,實在很沒道理。況且孩子受扶養的權利無法拋棄,就算沒有孩子的監護權,在法律上依舊是父母,依法得負擔養育義務。
探視權怎麼訂比較好?約好隨時都能看=再也看不到孩子?
約定探視權,可以很粗略,也能很詳細。有的人為了快點離婚,會乾脆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想看孩子的時候隨時都能看」,認為這麼一來,就能隨時掌握看孩子的時間、頻率。但這麼做其實有個相當致命的風險,那便是「每次看孩子的時候對方都剛好沒空」。
您可能是認為對方在耍賴、不履行約定。但話不是這麼說的,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您不能只考慮自己是否有空,畢竟對方與孩子也有自己的生活。就算是惡意阻撓探視、拼命找藉口不給看小孩,只要「藉口」夠合理,也不能說對方有錯。而且就算對方的舉動很不合理,您一昧發脾氣、拼命質問也沒用,唯一的解套方式就「打官司」,由法官來重新排定探視時間。與其這麼麻煩還要透過訴訟來解決,倒不如一開始就約定好,既沒爭議又省事。
探視權約定越詳細越好
每個人的狀況不同,適合的探視方式也都不一樣,法律上從來沒有對這方面訂出標準,除非是打官司由法官決定,否則當事人想怎麼安排都不會干涉。
至於探視權詳細的定義,主要還是著重在①多久探視一次、②每次探視多久、③是否能過夜或出遠門、④要在哪裡交付孩子、⑤遇到突發狀況無法探視該怎麼辦、⑥連假或特殊節日的探視安排、⑦探視孩子方式(有些人移民到國外就只能用電話或視訊的方式探視)、⑧違反探視方式的懲處或賠償。當然,如果能想出其他更重要的細節,也能補充在協議書內。
探視權依法規定不得拋棄
與扶養權一樣,探視權是孩子的權利,監護人不能任意替孩子放棄。除非是對方自願不來看孩子(對方不想看也無法強迫對方一定要來看),否則不能因為您不爽對方就拒絕對方看孩子的權利。
萬一是孩子不想給對方看,法院通常不會因此而認為是監護人不履行探視權而開罰;但被發現是監護人惡意洗腦讓孩子與對方疏遠,後果恐怕不堪設想,甚至會因此失去監護權。
另外也在此提醒,若被抓到多次不給對方看孩子,法院可依法開罰,罰到給看為止。只是這部分必須曾經因為無法探視子女而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若單純是因為很久沒看到小孩,且之前從來沒有為此打過官司,也只會視為第一次,不會馬上就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