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就是分開來居住。原則上就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兩人長時間分開來生活。
會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工作需要,不得不離開與配偶共同居住的家庭。或是為了給子女更好的教育,其中一方帶著孩子到名校的學區租屋生活,另一方繼續留在戶籍地等配偶與孩子在孩子畢業後回來同住。甚至是因為兩人在婚後相處一陣子發現個性上合不來,決定分開來生活。
但應該注意的是,分居就只是單純「沒住一起」,兩人的婚姻關係沒有因此而消滅。如果這時候其中一方有重婚、通姦等背叛婚姻的行為,還是要受到刑法懲罰的。
為什麼分居不離婚呢?是因為還愛對方還是覺得離婚丟臉?
或許有些人會對因為感情不睦分居的夫妻感到不解,既然關係都出現裂痕了,為什麼不乾脆協議離婚呢?
只能說,每個人都有別人不了解的煩惱。現在的社會比較多元開放,但在傳統的台灣人思想還是比較傾向保守,多少對離過婚的人有些微詞。某些離婚父母的孩子可能會在學校被同學排擠嘲笑沒有爸爸或媽媽,或是年邁父母擔心子女離婚後更難找到配偶。
雖然婚姻只是兩個人的事,但第三人的眼光常常成為兩人決定是否要離婚或是暫時分居的關鍵。當事人自己也知道兩人的關係已經出現難以彌補的裂痕,但想到因為自己離婚可能造成他人的困擾就勉強與已經沒任何感情的配偶繼續扮演著夫妻的角色。
可是,如果只有其中一人想繼續維持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另一人希望離婚呢?感情都已經差到必須分居生活了,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順利結束兩人的夫妻關係?
因為我國目前沒有任何法條內有分居規範,只能在現行法律條文中找尋能讓分居夫妻離婚的法依據。法院裁判離婚的理由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之前發表過的文章內也針對每個理由分別做了詳細說明。
分居想離婚,目前民法離婚有適用法規嗎?
如果想把分居作為離婚事由,適用的條文有:
- 第一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故意不讓配偶在同一個房屋內生活,迫使對方另覓住處。這樣的狀態持續了很一段時間,就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要分開多久目前並沒有特別規定,可能要讓法院自行斟酌。
- 第一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結婚後其中一方離開家庭,夫妻兩人失聯三年,中間完全沒接觸,也不知道對方的住處。因為對方的下落不明才導致兩人不得不分居,這樣的狀態只要滿三年就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如果裁判結果出來前已經找到對方了,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來訴請離婚了。
如果分居不符合民法規定,該如何訴請離婚?
- 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時候,法官就會針對兩人分居的理由來判斷是不是真的「難以維持婚姻」,與分居時間長短無關。
國外法律都有規定分居多久能訴請離婚,台灣分居沒有離婚法規嗎?
其實這點司法院大法官已經注意到了,特別在憲法法庭上提到,將來離婚修法也可以像國外那般把分居納入考量。至於分居原因、分居多久還尚未有明確的規範,不過這也代表以後民法會讓因為感情不睦而分居多年的夫妻也有更容易訴請離婚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