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外遇又被離婚,安分守己只能任憑宰割?不被愛的永遠是受害者?

「我這麼努力為家庭付出,憑什麼落得被拋棄的命運?」

*請注意:本文內容適用於修法後,修法前的一切案件與案例還是必須以修法前的法規為主。

 

  結婚了,以為只要安分手機都不外遇,將來萬一對方變了心,不答應離婚也沒關係。無奈法律沒有如想像中的那般簡單,不但是說改就改,還給了「外遇負心漢」提離婚的機會,以後就算自己不願意離婚,依然有可能被對方提告,並以「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為由來訴請離婚,似乎只要在婚姻中不被愛了,就能作為被無條件捨棄的理由。

 

安分守己的配偶犯了什麼錯?為什麼沒犯錯也要被離婚?

  雖然這樣看上去很不公平,連安分做個好人似乎都不足以安穩度日,但其實可以換個角度思考,婚姻本身就並非「登記後就什麼事都不用管」。就算是都沒外遇、用心照顧孩子、乖乖做家事,對配偶的一切都不聞不問,連另一半想買個喜歡的東西都要罵浪費錢,這樣的婚後生活根本沒人能受得了。愛被磨光、遭嫌棄其實也是必然。

  也不能抱怨對方無情,其實換個角度想,換做是自己不被關愛,您還會像結婚時繼續愛對方嗎?受得了這般「好配偶而非好伴侶」的生活嗎?相信凡是正常人,都覺得不太妥,配偶並非拿來傳宗接代、提供基因的工具,對方是人生的路上相互支持、年老時可以寄託依靠的重要夥伴,結婚後繼續與配偶培養感情,是必然的人生課題。

 

沒犯錯但配偶不愛我了,被告離婚但我不想離,要怎麼辦?

  被莫名其妙提離婚,也不知道問題在哪。但當務之急已經不是想辦法修復關係了,而是別讓法官判離婚。在這樣的狀況下,證據就相當重要了,尤其是在修法之後,就算身為有外遇在先之人,也能提告離婚,安分守己早就失去了拒絕離婚的權利,也只能設法讓審理案件的法官了解婚姻繼續下去的理由。

  所幸「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早已不是離婚的唯一考量,如果離婚後子女或被離婚方會因此陷入困苦,法院可以視情況拒絕離婚請求。但若是離婚後生活不會出問題,那恐怕只能提出「婚姻不到無法維持程度」的證明了。

 

無緣無故遭另一半拋棄離婚,只能聽天由命被淨身出戶嗎?

  那倒未必,修法後如果是自己有外遇、家暴還提離婚的一方。縱使法院不會如過往那般駁回案件,但恐怕得付出相對應的代價。例如:離婚財產多給對方一些、贍養費多支付一點、子女扶養費多出(具體規定參照修法後的法規)。所以即便被離婚、被拋棄了很難過,但對方不能說把配偶趕走就趕走,還是要付出婚姻上的責任。

  但也許有人會問,要是對方就是沒錢呢?是不是兩手一攤不給就沒事了?這時候其實我們也會想反問,都已經沒錢還主動提離婚,這樣的拖油瓶還留在身邊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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