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了可以反悔嗎?其實只要是走正常程序,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具有合約效力的,不能因為越想越不對勁就反悔;然而,就像剛剛說的,如果程序上有瑕疵,那就代表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可能有程序上的瑕疵,造成離婚的過程可能是有問題或誤解的可能性。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程序,完整好好的確實做完很重要,都是過去經驗累積而來的。而離婚程序中,這三點若沒做好,很可能夫妻其中一方會主張離婚無效成功:
假裝離婚被揭穿
夫妻必需是在真心自願的情況下,一起決定離婚。如果雙方內心沒有離婚意願,而在被迫或受騙等情況下,簽署離婚協議書去辦離婚登記,將可能造成離婚無效,但通常這點舉證有困難,所以如果有證據上疑慮,可以跟我們聯繫討論。
比如有過一些情況,是丈夫向妻子表示,怕牽連到妻子被黑道討債集團,要妻子暫時假裝離婚,先辦理離婚手續,結果離婚後才發現丈夫是為了小三騙妻子離婚,這時妻子若向檢察官自首,承認辦理假離婚,承受偽造文書罪(通常自首很容易輕罰,最終只是繳納罰金),並且主張離婚無效,提出證據,妻子是有可能會勝訴的。
證人沒有確實見證
夫妻在登記離婚協議書時,必需要有兩位證人『親自見聞』過夫妻離婚的真意,說得更直白點,兩位以上的證人必需親自確認過丈夫、妻子兩個人是真的願意離婚才行。
如果證人只是聽其中一方轉述,或根本沒有看到雙方,或是只是單純其中一方請他們在離婚證書上簽名,這樣的離婚見證是無效的。
之前有不少案例,是當事人找了『職業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蓋章,或是直接買有離婚證人蓋章的離婚協議書,去找配偶離婚,兩人才在家中,簽了配偶雙方的簽名,再去辦理離婚登記。之後配偶反悔要提告離婚無效,法院傳喚離婚證人後發現事實,最後離婚無效。
離婚有簽名卻未登記
夫妻已經協議好、簽名約定完成、並且也請離婚證人親自確認過並簽名後,離婚前方就必須『親自』攜帶雙方本人的身分證以及戶口名簿,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辦完後婚姻關係才算結束。
如果夫妻雙方簽署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兩位離婚證人也照正當程序走完),這時其中一人之後反悔,是可以不去登記,這份協議書就不可能生效;也許有人會說,對方都約定好也簽名了,那能不能拿去法院請求離婚?答案也是無法。
因為離婚協議書跟一般合約有些不同,並不是簽名蓋章後,就要對離婚條件負責,而是必須登記之後,離婚協議書才會產生效力唷!
若您離婚後,發現對方騙你離婚,或是您想想發現不對勁,這時想要反悔,卻沒有證據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可以聯繫我們討論如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