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離婚案件中,經常有心懷不軌的配偶,在離婚之時就搞小動作,把名下財產用賤賣或贈與的方式,偷偷移轉脫產。以便之後離婚在分配財產時,可以讓自己名下財產更少,不但可以少分配財產給對方,甚至有可能變成明明自己比較有錢,卻是配偶要分配財產給自己。
為了避免這種惡意脫產的小動作,導致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民法有一條「追加計算」的規定可以防治!
對方已經脫產了怎麼辦?
透過「追加計算」的規定討回!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當夫或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除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外,在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他方仍然可以要求分配一半。
也就是說,對方可能有意離婚,故意利用法律漏洞,在確定離婚的五年之前就搞小動作脫產,照理說超過五年的話就無法再追究,但透過這條,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該財產的「價值」來分配。也就是拿不回財產,但至少可以換成現金計算,要求對方納入分配額度。
對方名下無財產是否就要不回了?
若對方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夠還清償當事人應得的分配額時,還可以向受領的第三人要求返還,但限於利益範圍內。
但法律上是很保護善意的第三方,必須是社會常理可以知道,這會侵害到夫妻財產分配卻仍接受,且明顯是無償或是明顯不合理的對價關係取得,才能要求第三方返還。比如第三方無端接受對方贈送的車子,或以幾萬元意思一下買下一棟房子。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力,是配偶之間共同努力維持家庭應得的,比第三人無貢獻卻無端得到贈禮,更應該受到保障。
追加計算請求權的時效
為了維護交易或贈與的保障,以及考量法律追查與舉證的難度等因素,所以上述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時間限制的!當事人從知道分配的權利受侵害開始,2年內不行使就會失去請求返還或追加計算的權力。
如果是一直不知道這項權利,在對方脫產超過5年後也會自動失效,無法在追討,也就是說,從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開始,(通常是離婚),只要超過5年,當事人就不能再主張了。
所以配偶若做很偏的工作,怕被查扣財產,結果財產不是給你而是給其他人,說什麼要保障夫妻財產,您也要小心了,難保這是對方在為了離婚做佈局。
如果追查不到對方隱匿的脫產,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繫,讓我們協助您找回您應當分配到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