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雙薪家庭,婚後也都是稱職的父母。直到某天感情生變,雙方決定離婚,這時如果有辦法得到對方不適任監護的證據,那自然勝算很大,但若沒有且雙方也無法達成協議,就只能上法院爭取,然而這種勢均力敵的情況下,法院究竟會如何決定他們的監護權呢?
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是指家長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分及財產,提供保護管教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的表現是要負擔日常生活子女的食衣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並且對於子女要做出適當的管教。
在法律上正確用語其實是「親權」,所以常聽到離婚的父母雙方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其實就是爭取這裡所說的親權,而還是要再次強調,親權不只是與孩子同居生活的權利,更多的是照顧與管教,並未孩子負起連帶責任的義務。
要如何拿到監護權?
基本上法院須遵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六大原則」來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畢竟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比較抽象,所以法院才需要這六大原則作為判斷的指標之一。
而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到子女的年齡、數量和子女的意願等,比如子女還是嬰幼兒,會考量他們需要更多母親的養育如哺乳,而傾向判給母親,
但這不是絕對,比如母親正在坐牢,那優先權可能就更傾向父親。因此這六大原則是很重要的指標,但不是絕對的。
而未成年子女判定的六大原則這六大原則分別為:
- 幼兒從母原則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 現狀維持原則
- 手足不分離原則
- 主要照顧者原則
- 善意父母原則
並非只看六大原則
法院也是要評估父母本身的狀態,比如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或心理狀況,如果連給孩子的溫飽都無法,只能靠對方給扶養費才能養育,那一般來說,這對孩子的保障會稍嫌不足;心理狀態也很重要,避免有虐童或是對子女心理造成不好的影響。
但並不是說這樣就要污名化精神疾病,假使有一方有憂鬱症,但是長期都有積極回診穩定病情,這其實也是一個負責任的表現,未必會被扣分。
總之,法院必須做出整體評估,通常也會盡量優先讓主要照顧者成為監護人。此外,如果父母的一方被法院認定為善意父母,也會增加爭取優勢,但反過來說,如果對方三番兩次阻礙探視、或做出各種牴觸友善父母原則的行為,這也會導致監護權失利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