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不能預立外遇無條件離婚?不能約定孩子給誰?能寫什麼?

「婚前協議書不能寫外遇無條件離婚?那寫協議書還有什麼用?」

  婚前協議雖然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內容不慎違背了法律規定與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依然有可能被法官認定協議無效。

  辛苦訂下的協議如果沒有效,不但白費力氣又沒保障。所以既然要寫下合約來保障自己,一定得是真正對自己有幫助且沒問題的內容。本文將針對婚前契約、婚前協議最常犯錯或無效的約定來說明,並提供相關解決辦法。

 

不能預設將來離婚的可能,無論外遇還是家暴都不行!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預立離婚的婚前契約,違背善良風俗、更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主因是在於,民法保障的婚姻制度,是兩人共組家庭,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若約定對方違反某個條件,就要無條件同意離婚,就違反了民法保障婚姻的本質了。所以像是只要對方家暴、外遇、賭博、酗酒等,就必須無條件離婚。這些合約通常都會被判定無效。

  離婚達成共識倒還好,要是一方事後無論如何都不離婚,還要打官司走程序實在好麻煩,但結婚和離婚是個人自由,沒辦法約定的事就是沒辦法約定。您可以考慮將「外遇賠償多少錢」、「家暴賠償多少錢」這類條件寫入,就算沒辦法離婚也能有錢拿,甚至可以拿對方的錢去委任律師打離婚官司。但要是配偶結婚後就是擺爛沒存款,真的要起錢來也拿不到。

 

不能提前討論離婚後孩子該給誰養,孩子是獨立個體非父母所有物!

  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必須依照民法第1055-1條子女最佳利益來考量。當然爸媽們可以在離婚時以協議書說好監護權歸誰,但不可以在結婚前就設想這些離婚後的事。

  子女都還沒出生,以後的性格如何還不清楚,甚至也沒辦法預測誰比較適合養小孩,婚前協議書內預立這類事項不但對孩子不公平,還違反善良風俗。這類NG的內容還是盡量不要寫進去為妙。

 

太過分的金錢負擔,包括零用錢、扶養費、孝親費等!

  看到太多案例都是結婚前可能都說得很好聽,什麼「結婚後我來養家就好」,結婚後卻判若兩人。於是有人想提前寫好契約,把對方吃死死的。雖然金錢相關事項可以用協議書、契約提前擬定,但給錢只是義務,不是懲罰、負擔。畢竟沒人知道結婚後會遇到什麼問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失業,或是突然需要一筆錢去做其他事,卻礙於婚前契約的關係無法違反,只有可能產生社會問題。

  所以像是「婚後家庭開銷全部給某一方負擔」、「每個月應該要給對方很多錢當零用金」、「收入一律交給一方保管」、「每個月要給對方父母一半薪水當孝親費」這種聽起來只有一方高興又超荒謬的不平等金錢合約,恐怕都會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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