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夫妻結婚時分別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方式可選擇,若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原則上就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過雖然有這麼多方式能選擇,但在台灣很少人會另外約定,所以絕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
但既然存在著其他夫妻財產制,也意味著它們肯定也有存在的意義,在步入禮堂前,先了解目前各種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區別,再挑選出最適合自己的,才是不受傳統觀念束縛的聰明現代人!
我的就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共同財產制
規定在民法第1031條,除了「特有財產」之外,夫妻婚後的財產皆為共同財產。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一律由雙方共同管理,若要處分財產就必須經雙方同意。離婚時,依照民法第1040條,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的財產後,用共同財產抵銷共同債務,其餘額雙方平分。
共同財產制在結婚後,得承受對方結婚後可能好吃懶做的巨大風險,比較少人會選擇這樣的財產制,硬要說的話,最常被看到出現在合夥開店、經營公司的婚姻關係裡。
我的還是我的,你的也還是你的──分別財產制
規定在民法第1044條,簡單來說,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夫妻都各自管理自己名下的財產,即便離婚也是,雙方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財力狀況懸殊的夫妻最適合採取的婚後財產制,以免遇到有人是那種見錢眼開,為了分婚後財產而假結婚的糟糕對象。雖然分別財產制可以防止婚後財產被瓜分,但無法防止分遺產和反悔贈與,所以即便採此財產制還是得特別留意。
婚後各有付出、相互扶持──法定財產制
規定在民法第1017條,法定財產制是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在離婚前都是各自管理、處分。但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則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1條,針對婚後財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假如「婚後財產扣掉婚後負債後」老公有100萬,老婆有20萬,則兩人的差額為100萬-20萬=80萬,老婆可以要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40萬。
一般沒有特別用契約來約定前面兩種財產制的夫妻,都會被自動歸納為法定財產制。萬一結婚到一半突然想以契約來重新約定婚後財產制,也只會從重新立約當下開始計算,之前的部分還是得以法定財產制來看。
萬一婚姻真的走到終點,但又不想那麼麻煩清算離婚財產,還是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麼一來就不用煩惱後續的財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