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若要免於家庭暴力的持續侵害,可透過以下3種保護令來申請,分別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從聲請方式、請求程序、保護命令等皆不相同,以下先介紹聲請保護令要哪些條件,再分別介紹3種保護令的特點及差異。
要怎麼申請保護令?
通常需要書面聲請狀、自己的戶籍謄本、相對人的相關個資、加害人施暴的相關證據、其他依照保護令需要檢附的文件,比如提供您固定使用的汽車行照(避免遭加害人刻意妨礙),讓法院知道您都使用哪台車、或是有醫療費用、律師費用、想要求對方做部分負擔,就要提供相關單據等;另外就是若有要傳喚證人,還要提供證人的相關資料。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保護令?
關於3種不同的保護令,誰可以聲請、法院會怎麼審理,我們以下為您介紹:
緊急保護令
受害者面臨家暴的急迫情況時,可以立即聲請到的是緊急保護令。但請注意,受害者自己不能聲請緊急保護令,要透過警察、檢察官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比如報警請警察聲請。
法院審理緊急保護令時,原則上不會開庭,並於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或駁回聲請,但效期都會很短,算是應急措施。
暫時保護令
情況若沒有急迫到符合緊急保護令,但礙於通常保護令要花很長的時間審核,為了預防加害人再次家暴,一般會建議被害人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它的審核比通常保護令迅速,原則上法院不會特別為此開庭審領,算是一種空窗期的臨時措施。
而通常暫時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是同時申請,邏輯上是申請通常保護令,但在審理期間有安全疑慮,才能用暫時保護令補足,所以一旦申請,雙方最終還是會需要到法院作通常保護令的審理。
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流程較為嚴謹,法院原則上會開庭審理,並給予雙方表達主張的空間。通常保護令的優點是內容會更為周全,例如可以要求被害人付房租、小孩扶養費,但可以不代表一定會通過,還是有事情況而定唷!
保護令可以幹嘛?
三種保護令都可以請求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觸令、遷出令、遠離令、物品使用權令、暫定親權令(監護權)、僅止查閱資訊權。
而有些內容只有通常保護令才能申請,比如:暫時探視權令、租金或扶養令、損害賠償令、加害人處遇計畫、律師費令(通常最多也就部分負擔兩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