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的提告證據不像通姦罪那般複雜,不用再辛苦抓做愛。近年來甚至有證據越來越寬鬆、簡單的趨勢,就連簡單的出遊照片、目擊在辦公室親吻的同事,都可以拿來提告外遇。而且現在科技發達,要拍照、錄影相當簡單,在這種趨勢下,第三者幾乎無處可逃。
稱配偶以外的人「老公」、「老婆」是外遇嗎?遊戲找伴侶算出軌?
會成立侵害配偶權,並不是以做出什麼舉動來斷定,而是要考量有沒有對「婚姻不忠」的行為。私下偷偷與配偶以外的異性親密聊天、互相稱呼老公老婆,這明顯已經越界了,有配偶不跟配偶親熱,跑去外面找其他人,分明是不把配偶放在眼裡,提告侵害配偶權的勝訴機率不算低。
至於線上遊戲的網公、網婆問題,若只是為了在遊戲裡面結婚拿裝備,與其他玩家結成網路上的「夫妻」,實際上卻沒什麼交集,那是不會有侵害配偶權問題的(網路上的配偶常常連真實性別都不知道)。但如果關係太親密,讓元配感受到地位「威脅」就要當心有觸法疑慮。
不管情節輕重與否,結婚後又跟其他人親密接觸,就是外遇?
擔心證據薄弱、告不贏是受害者最害怕的。甚至有些外遇的人在看到不小心被拍到的牽手約會照時,還會大言不慚反嗆證據薄弱告不贏、就算告了也只會跟法官說兩人是朋友,根本沒有勝訴的可能。
但對方又不是法官,怎麼可能會知道一定告不贏呢?自從通姦除罪後,越來越多法院在審理外遇侵害配偶權外遇時,就算證據只有「貼在FB的親密大頭照」、「與外遇對象熱情擁抱的照片」,也還是會認定雙方有外遇。儘管有些人被抓到後會狡辯只是對朋友的打招呼,甚至很多外國人也這麼做,但要是說不出自己對所有人都是如此,那還是會被法官認為在狡辯。
孤男寡女進同一個房間,為什麼告不贏?想勝訴還要什麼證據?
雖然跟異性在密閉空間獨處已經夠越界了,但並不是只要這麼跟法官說,就能認定他們有外遇,有時候這樣的證據資料可是比親密照片還不如。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得看情況,畢竟會住進同一個房間的原因有很多(趨於壓力被帶進房間遭受性方面的侵害就不能算是外遇),儘管大部分的人都不相信兩人在裡面什麼都沒發生過,但只要沒辦法證明配偶確實對婚姻不忠,想讓法院相信還是有難度的。
送包包、房屋、車子給人,算外遇嗎?配偶整天把財產給人怎麼辦?
無緣無故買那麼名貴的禮物給人,是很容易在法院上被認定出軌的。只要能夠證明雙方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也拿不出任何買賣證明,單憑送禮行為來告外遇,成功的機會非常大。
不斷把財產送給別人,除了對婚姻不忠外,還有可能是在為離婚脫產做準備。因為離婚前,只要身上的財產少一點,在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上會更有利(可以少給多拿)。如果發現有這樣的狀況,受害者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以免影響離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