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共同監護只是讓對方「掛名」,實際上孩子的一切還是都掌握在自己手中。沒想到對方竟然時常以孩子監護人的名義介入自身離婚後的生活,這感覺真的非常困擾。是不是乾脆完全搶走對方的監護權會比較好?還是說離婚時確定過就不能再更改了?如果想把共同監護改成單方監護,需要特別注意什麼呢?只能打官司嗎?
共同監護不代表父母會為了孩子離婚後綁在一起?
其實大部分的共同監護與單方監護沒太多差異,都是由主要照顧孩子之人來代為行使權利義務,而另一方僅留下探視權。雖然說兩人都是監護人,但沒有和孩子同住實質上根本沒有太多行使到監護權的機會。所以大部分時候,對方拿「自己也是監護人」作為找碴事由時,不需要多加理會。如果情況嚴重則可報警要求依照跟騷法規定來處理。
把共同監護改成單方監護,一定要打官司嗎?
並沒有,任何民事問題其實都可私下協議解決。打官司只是最後不得已的方法,通常用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會說把監護方式從共同監護改成單方監護需要打官司,也是因為對方通常不可能用私下協議的方式來答應這種事。
如果孩子年紀尚小,或許還能放手一搏。要是子女都已經在就讀國中了,根本沒有那麼多時間能浪費。也許官司打到一半孩子都滿18歲成年了,更不用說法院審理監護權案件時通常也只會顧及到16歲。要是有這方面的困擾,建議直接來電諮詢協議方式,不要再浪費時間了!
想打監護權訴訟改單方監護,要做什麼準備?
和單純搶監護權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單方監護會剝奪對方原有的監護權。所以無法舉證對方有明顯嚴重無法擔任監護人的疏失來作為證據,法院通常是不會輕易改訂的。至於什麼是對方的明顯疏失呢?家庭暴力或吸毒勉強可以,外遇或再婚是肯定行不通。一個糟糕的配偶,不見得就一定也會是個差勁的父母。如果只是一昧在法庭上批評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犯下的錯誤,不但對改訂監護權沒幫助,還可能被對方抓到把柄,被視為不友善父母,喪失本該屬於自己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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