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一定一人一半嗎?離婚財產可以不分嗎?原來還能這樣!

雖然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大原則是一人一半(不是直接拿走一半,是婚後財產扣負債後,兩人均分到一樣多的概念),但若被分配的一方,對於家庭毫無貢獻、亂花錢,或不務正業等,這時要強求對方平均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可能會「顯失公平」。

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有規定,再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允許法院斟酌調整分配比例或免除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為了公平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用意,是為了公平分配婚後的貢獻,有些家庭為了維持家庭,會有人犧牲工作或只能打工,貢獻較多時間在家照顧小孩、父母、以及打理家務。

家庭分工下,其實沒賺取收入的一方,也是變相替家庭省了家務開支或時間成本等,讓工作的一方可以專心發展事業,甚至因此升遷等。因此除非是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或繼承還是精神賠償等,基本上婚後獲得的財產,夫妻皆應共享,不能因為離婚就讓全職家務者白白付出。

也因為此法規設計目的是為了公平,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自然也可以提出讓法院去斟酌判斷。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問過失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同於贍養費,就算被分配的一方有離婚過失,仍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在法律邏輯上,這底財產是共有的,不能作為懲罰就剝奪對方共同經營家庭而一起得到的經濟果實。

如果對方對離婚有過失,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必須透過離婚的損害賠償去做求償;除非是財產分配本身顯失公平,對方對於經濟成長確實沒有貢獻,才可以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犯錯的人應該少拿婚後剩餘財產嗎?

對於離婚對方若要負主要責任,那麼是否可要求他分一些婚後剩餘財產呢?比如離婚是因為對方外遇、家暴等。

原則上如上述,雙方還是要均分婚後財產。因為如果是對方造成離婚,只能主張對方負擔財產或是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財產該分配就是得分配,對方犯錯則得透過求償來補償。

但是!如果是夫妻間自己約定,法律自然就不會干涉,否則對離婚的責任,就是透過求償,要改變財產分配額度或免除,就是要證明對方有哪些行為,導致財產平均分配的話顯失公平,但還是要強調,是指對方不務正業,也沒做過家務之類的情況,是對「經濟沒貢獻或亂花錢」這種造成財產分配不合理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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