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多年後發現不適合,於是雙方寫了離婚協議書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離婚協議書上有記載每月應付的贍養費,直到被贍養方再婚為止。然而幾個月後給付方就反悔,不再付錢給對方。對方雖然生活無虞,但認為給付方當初簽約就該信守諾言,於是提起了訴訟,要求給付方繼續支付,但給付方反駁說對方明明生活無虞,不應該再跟他要贍養費。像這情況,被贍養方還能拿到贍養費嗎?
請求贍養費的條件為何?
法律上有一條贍養費,是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的延伸,並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要依法請求扶養費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 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
- 透過法院判決離婚
- 因而生活陷入困難
扶養義務是夫妻婚後開始產生的。然而,贍養費則是在夫妻關係消滅時才能請求。並且,民法規定的贍養費中,所謂的生活陷入困難,幾乎只要有手有腳能工作,或是有點資產還能活下去,就不太可能符合法定要件。
一般人要如何拿到贍養費?
如果不符合以上3個條件怎麼辦?尤其是第三點,有手有腳就幾乎不可能申請的到了啊!
不一定!即便拿不到法定贍養費,但仍可跟對方自行約定贍養費,前者是上述提到的法定贍養費;後者則是離婚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好,依照契約(比如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向對方請求的贍養費,且大部分法院都是承認有關贍養費的合約效力,畢竟是雙方自己約定好的契約,這自然也可能是對方接受離婚的條件之一,怎麼隨意反悔?
對方可以反悔不給贍養費嗎?
有難度!如果是法定贍養費,基於立法的初衷,只要被贍養的一方生活不再困境,或是已經登記再婚,給付方當然能主張停止給付;但是自行約定的贍養費,在法律上比較像是債權關係,因為契約的效力是建立在「自由契約原則」中,只要契約是合法的情況下,除非重大情事變更原則,否則對方依照約定是必須履約的。
不過對方若沒有重大原因,是不太可能平白約定要給我方贍養費,所以如果想要談到理想的贍養費,可以聯繫我們討論,讓我們去搜證對您有利的條件或籌碼,讓對方無法拒絕自願提供贍養費,作為息事寧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