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收養配偶之前生的小孩,但小孩的親生父母不同意,怎麼辦?

「我願意把配偶的孩子當作親生的來疼,可是配偶的前夫(前妻)就是不肯答應讓我收養,怎麼辦?」

  有句成語是「養大於生」,縱使一個家的形成,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如果想收養配偶的子女,就會有一些條件的限制。因為收養會同時對收養者、被收養者、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母帶來極大影響,所以無法必須謹慎對待。

  如果您有意願收養其他人的小孩,除了有信心能對待孩子視如己出外,也別忘了注意相關法規以及收養後可能會面臨到的權利義務。先評估後再收養,以免收養後才發現實際情況沒有當初想得那麼美好,苦了您與孩子。

 

收養是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收養後親生子女關係視同暫時凍結!

  只要符合條件,沒有違反限制的話,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成養一旦成立,雙方就有跟真正親子一樣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監護權、繼承權、扶養權…等。

但相對的,原父或母,就會因此與子女暫時失去任何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彼此不再有繼承權、監護權、扶養費…等扶養的權利跟責任。

  為什麼說是暫時而非永久呢?因為收養是可以解除的,萬一孩子長大後與養父母合意解除收養關係,與親生父母那邊的關係就會恢復。除非是戰地撿到的孤兒或生父不詳的孩子,否則應該不太會有人在法律上沒有爸媽。

 

收養小孩有什麼條件限制?七大條件缺一不可!

  1. 收養人的年齡要超過被收養人20歲,但若夫妻共同收養,則只要其中一個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
  2. 近親不得收養。
  3. 若收養人有配偶就必須共同收養,除非對方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或收養對象是配偶的子女。
  4. 禁止雙重收養,養父母只能有一個,或只能是一對夫妻。
  5. 若被收養的人有配偶,須得到他配偶同意。
  6. 原則上收養必須經孩子的雙親同意,不然就得透過法院來裁定。
  7. 要有收養的必要性,也就是須經過專業機構審核,確定原生家庭真的無法妥善照顧或具有其他正當原因,只是好玩收養又無法照顧會被駁回。

 

為何收養孩子要經過親生父母同意?親生父母不願意或失聯怎麼辦?

  如同最上面的引言所述,收養後孩子與親生父或母就不再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就是說子女與原父或母之間,就不再有扶養義務跟責任,也不會有遺產繼承權。所以原則上無論成年與否,都需要經過被收養者的生父或母同意。

  但有些人可能是想收養配偶在結婚前與前任所生的孩子,而配偶又是帶著仇恨與前任分開,不然就是與前任分開後就沒有再聯絡,連對方是否還在人世都不清楚,這種狀況下是可以透過訴訟請求法院協助裁判收養的。

 

收養要怎麼辦理?收養的過程會很複雜嗎?收養要請律師嗎?

  民法第1079條規定,須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之後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出庭、社會局或相關機構訪視、最後由法院進行裁定認可,就可以辦理收養的戶籍登記。如果對於法規不太熟悉,或是沒有太多時間能夠辦理收養,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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