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符合民法離婚事由還是告離婚敗訴?怎樣才能讓法院判離婚?

「民法說外遇就能離婚,為什麼我告離婚還是被駁回?」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又被稱為「十大法定離婚事由」,言下之意,就是婚姻內出現這十個狀況,就能提告要求離婚。但實際提告後卻發現沒想像中的那般順利,不但無法順利離婚,還增加了舉證難度(對方產生戒心),讓往後要離婚更加困難。是民法在騙人嗎?還是說提離婚的方式出錯了?想要打官司離婚成功,有什麼眉角需要特別注意?

 

只有「犯錯較少」或「沒犯錯」的人才能提告離婚?

  如果沒有限制婚姻中的受害者才能提告,很有可能會出現「離不了婚故意自己製造離婚原因」的狀況,雖然這樣的法規讓不少專家學者詬病,但目前的民法規定就是如此,想提告離婚還是只能先遵守法律規定,不然就是簽字離婚(離婚協議書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好)。

  其實這點在民法條文內被寫得相當清楚,只是常常被忽略,也導致不少根本沒資格告離婚的人走訴訟提告敗訴。但萬一是雙方都有錯誤又分不出誰犯的錯更嚴重的狀況,則是雙方皆能互相提告,由法院來判定離婚與否。不過,既然都決定要告離婚了,還是會建議盡力將主導權移轉到自己身上,也會更容易爭取離婚財產與監護權等其他重要權益。

 

法院不認識原告和被告,提告離婚口說無憑、要有證據!

  無論是被外遇還是被家暴,甚至是其他符合法規的離婚原因,只要沒有文字說明以外的證據,加上對方在法庭上又一直否認抱怨,很難讓法官信服。就算法院很想判准離婚,但在沒有物證的狀況下是根本不可能的。

  所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建議先衡量手裡的證據是否充足,沒有證據也建議先諮詢專員評估討論蒐證方式。免得貿然提告白忙一場、浪費了好幾年的青春卻還是沒辦法離婚。另外,有時候您所認為的證據恐怕不是證據,與法官判離婚的決定標準相差甚遠,這部分還請多加留意。

 

民法離婚事由是其次,能不能繼續在一起才是重點?

  相信各位多少還是看過明明兩人都有外遇還分居,卻還是不離婚的情況吧?可見外遇和分居只是一個可能導致離婚的理由,而不是離婚的「開關」。在過去曾經就有煮飯難吃、衛生習慣不良、教小孩方式沒共識訴請離婚成功,這些沒半個是法定離婚事由,由此可知,條文充其量也只能拿來參考而已,並不代表「一定」。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主要還是看「有沒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如前段所說雙方都外遇但彼此皆不在意的情況,對婚姻維持而言並不會產生多大問題(都和樂融融還管別人要不要離婚)。但今天萬一是遇到民法十大事由之外的原因(如:長期沒性行為)導致關係破裂、每天吵架,判准離婚的機會自然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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